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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19.05.16 點擊次數:887
砌筑砂漿使用時注意事項
(1)水泥進場使用前,應分批對其強度進行復驗。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、同一編號為一批。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(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1個月)時,應復查試驗,并按其結果使用。不同品種的水泥,不得混合使用。
(2)砂漿用砂不得含有有害雜物。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:
①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少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,不應超過百分之5。
②對強度等級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,不應超過百分之10。
③人工砂、山砂及特細砂,應經試配能滿足砌筑砂漿技術條件要求。
(3)配制水泥石灰砂漿時,不得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。
(4)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漿中。
(5)凡在砂漿中摻入塑化劑、早強劑、緩凝劑、防凍劑等,應經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后,方可使用。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形式檢驗報告。
(6)砂漿現場拌制時,各組分材料應采用重量計量。
(7)砂漿應隨拌隨用,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應分別在3h和4h內使用完畢;當施工期間氣溫超過30℃時,應分別在拌成后2h和3h內使用完畢。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,其使用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。
(8)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下列情況,可采用現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,并判定其強度。
①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。
②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。
③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,不能滿足設計要求。